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若在交貨前已向買受人收取部分貨款,須依規定以預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以免挨罰。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須依規定時限開立銷售憑證,一般是在貨物交付時,但如果在交貨前已收到部分貨款,則應提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小美2025年3月初向一家家電業者預訂一台價值5.5萬元的冷氣機,並支付2,000元訂金,雙方約定4月交貨;依規定家電業者在收取訂金時,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並交給小美,而在交貨時再開立剩餘的5.3萬元發票交付小美。
此外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發貨前預先收取貨款但未按規定開立發票,應在未經檢舉、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服務處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國稅局強調,避免日後稽查受處罰,營業人應注意預收貨款發票開立規定,並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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