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財政部今天表示,將提供6個月的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但明年7月1日起,發生逾時限傳輸存證,將面臨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表示,行政院已核定今年8月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賦稅署官員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得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賦稅署官員表示,考量營業人需要時間配合相關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有為期6個月的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賦稅署官員呼籲營業人,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避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而受處罰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據統計,目前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共有約62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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