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以低於購入價格賠錢出售土地後,為何仍要繳納土增稅?稅務局解釋,若買進或賣出時皆以土地公告現值申報,即使以市價來看呈現賠售,仍有可能須繳交土增稅。
一名高雄市王先生向稅捐稽徵處表示,他在2016年以100萬元購入一塊土地,今年以80萬元出售,實際上已賠了20萬元,卻仍收到土增稅繳款通知,令他相當不解。
稅捐稽徵處解釋,土增稅課徵方式是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基準,而非實際交易價格,公告現值通常低於市價,因此即使以市價來看是虧損,但若買進、賣出時皆以公告現值申報,只要公告現值在買賣期間有所上升,賣方仍須繳納土增稅。
以王先生情況為例,他在2016年以100萬元購入一塊100平方公尺土地,當時實際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1萬元,但申報移轉時的公告現值僅每平方公尺5,000元。
2024年,王先生以8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實際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8,000元,然而公告現值已上漲至每平方公尺7,000元。
儘管王先生實際上是賠售,但土增稅計算基礎是以本次申報公告現值7,000元,減去前次公告現值5,000元後的差額計算漲價總數額,他仍須針對公告現值增值部分繳納土增稅。
稅捐處提醒,若土地使用情形符合特定條件,民眾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減輕稅負,例如,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情形時,土地增值稅稅率可降至10%,大幅低於一般稅率,若土地用途為農業用地且符合相關規範,則可免課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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