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營業狀況不佳接不到訂單,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官員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就算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額,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稽徵機關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申請按月申報則在次月開始15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台幣1,200元,最高1.2萬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則為1,200元,而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2年3月−4月銷售額為0元,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依規定在(5月15日前)期限申報,甲公司直到5月30日才申報112年3月−4月營業稅,處以最低滯報金1,200元。另外,國稅局補充,目前營業稅申報有三種方式,分別為人工、電磁紀錄媒體和網際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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