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無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都不會產生贈與稅問題;但若繼承登記後,再無償移轉,就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不過實務上有種情形,被繼承人生前透過預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單一子女,其他繼承人透過訴訟爭取到特留分,這種特留分的移轉,會不會產生贈與稅問題?國稅局對此表示,非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指出,根據財政部解釋令,民法設置「應繼分」,是為解決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藉此確定繼承人應得權益,若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取得遺產多寡未予限制,不會產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
因此,若被繼承人預立遺囑,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給某位繼承人,導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給其他繼承人部分,仍屬分割範疇,不屬於贈與。
國稅局舉例,甲君有三名子女,配偶已過世多年,甲君死亡時遺留4,500萬元財產,甲君生前預立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長子一人,兩名女兒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訴請扣減遺贈財產。隨後經法院判決,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因三名子女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兩名女兒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後,長子自遺贈財產中各交付750萬元給兩位姊妹,這部分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強調,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無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涉有贈與,就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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