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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報稅季結束後,各國稅局陸續檢視申報情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查營所稅申報資料,尤其常見有五大錯誤,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趕緊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常因疏漏、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短漏報所得,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國稅局彙整常見五大地雷。

第一,漏未申報年度中被查獲漏開發票的銷售額;第二,漏未申報政府補助款,例如經濟部、地方政府經發局或環保局等補助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例如出售海外基金)、海外利息所得、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等。

第三,未將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或購買節能電器所退還的貨物稅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第四,以有價證券投資為業者,若有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未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數。

第五,漏未將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案件,在查核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2021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0萬元,漏未入帳,因此核定其短漏報所得額,補稅50萬元,並處以罰鍰。

之後隔年查核甲公司2021年未分配盈餘時,發現仍未將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250萬元-補徵稅額50萬元),申報在2021年未分配盈餘中,因此補徵未分配盈餘稅額10萬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正確申報年度收入、成本費用、損失金額,如發現有短漏報狀況,應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並將短漏報的稅後所得額,填報在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中,以免遭補稅處罰。

若營利事業遭查獲發現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除罰鍰,納稅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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