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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取得進項發票 可抵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商家取得進貨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取得合乎規定的進項憑證,可用來扣減查定營業稅額,若超過當期查定稅額,還可遞延至下一期繼續扣減。

一般營業人的營業稅是以銷項稅額減掉進項稅額來計算,不過對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是以按季查定課徵方式來計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經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是依照國稅局每季核定銷售額的1%繳納營業稅,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若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合規發票,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可繼續扣減。

舉例來說,甲商號查定每月銷售額10萬元,每季30萬元,按1%課稅3,000元,當期取得合規進項發票,進項稅額共4,000元,可扣減該進項稅額10%、即400元,故甲商號當季應納營業稅額為2,600元(3,0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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