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為促進國際貿易,提升國際競爭力,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參加展覽,或從事考察、市場調查等臨時商務活動相關支出,若符合適用對象且取得合規發票,可在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不過應在初次入境日18個月內提出申請。
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對象包含: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過該國政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對方國家也給予台灣廠商相等待遇或免稅。
國稅局表示,退稅適用範圍必須是外國廠商在一年內,因參展、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的營業稅達5,000元以上時,可依規定申請退稅;如經核准,外國廠商在申請期限內再提出同一年發票,申請退稅金額就不受限制。
國稅局說明,一年期間的計算方式,是以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的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則自屆滿日隔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國稅局提醒,申請退稅的外國廠商應取得並保存應稅憑證,包含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等都可以。
此外,火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也都可;另也要附上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或是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
另外國稅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要留意申請退稅期間,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受理退稅申請的主管國稅局,若外國廠商是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以台北國稅局為主管國稅局;若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則是以代理人所在地主管國稅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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