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若有領回結餘款時,應記得將結餘款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所得遭到補稅處罰。官員表示,由於非屬例行性作業,常有公司忽略而挨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員工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基法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已在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因此等到後續公司支付退休金、資遣費後,已無適用舊制員工,而依規定結清專戶、領回餘款時,就要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此外,若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來處理。
國稅局指出,先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員工,在2021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250萬餘元。
然而甲公司漏未申報這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官員表示,由於結清勞退專戶並非公司例行性業務,常有營利事業會不慎忽略,實務上國稅局查獲類似案件,通常都會補稅加罰,提醒公司務必留意。
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去年若有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記得在申報營所稅時,將領回的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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