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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 留意申報規定】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同一申報戶取得非中華民國、香港以及澳門之所得合計逾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逾670萬元,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申報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海外所得非稽徵機關可查詢資料範圍,民眾如果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由於基金註冊地在境外,不論其配息或買賣所獲之損益,皆屬於海外所得。當投資人尚未收到金融機構通知已實現的海外所得,應主動向其查詢年度所得明細,確認所得類別與金額,如實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王先生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以稽徵機關所得資料辦理,綜合所得淨額4,729,801元並繳納綜合所得稅1,062,320元。然而,經國稅局查獲王先生委託國內金融機構受理的投資境外基金,當年度總海外盈利所得為815元、海外利息所得966,388元,以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627,785元,加總共8,594,988元未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進一步繳納稅款。因此,不僅要補稅262,637元【(綜合所得淨額+漏報海外所得-6,700,000元)*20%-自繳稅款】,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時,相同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者,在結算申報時,要依規定一併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民眾應依稅捐稽徵法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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