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現行法規主要有四大類損失應向國稅局報備才能列報。
首先是商品盤損,存貨盤點若有短少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認定,不過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就免予報備。
適用列報商品盤損的對象,主要是對存貨採永續盤存制,也就是未到現場點貨,而是持續在帳面上清點存貨;另外若像生鮮超市、百貨等商品種類繁多,進出量多且雜,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也可適用。
其次是災害損失,每當颱風天,財政部也總會提醒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災害損失,若要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損失,也要記得事後報備,在事實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報備。
原則上,營利事業應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但若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損失屬實,仍可核實認定。
第三種是固定資產報廢,則應事前報備。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使用年限而報廢,應記得向國稅局報備,常見情況例如公司搬家,部分裝潢設備在耐用年限前提前報廢,就要依規定完成報廢程序並報備,才能列報損失。
此外報廢後如果有將廢料出售,則要記得將收入列入收益,併入年度營所稅申報。
第四則是商品報廢,因商品過期、變質等原因而需報廢,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過去曾有一家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上億元,偶爾有下游經銷商因飲料過期,退回報廢,公司雖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達4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公司營所稅申報時,公司提不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且公司也未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因此剔除補稅70多萬元,損失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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