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無論是商品本身,或是產製所需的原物料等,若因過期、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及加工,走向報廢一途,須循程序完成報廢,才可在稅務上列報損失抵減。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某年度申報營所稅時,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甲公司主張這筆商品是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不過公司並未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屬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確認銷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因此北區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為由,核定補稅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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