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產所得年度認定 三方式】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給買受人B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2022年1月10日才將該不動產交付給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2021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