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虧互抵 四個必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盈虧互抵,除符合「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均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外,也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要件,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北稅局說,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中所稱之「完備」,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業經依照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營利事業如有成本費用中的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應不得適用前開盈虧互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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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事業 免課營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取自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的盈餘,自2018年度起,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仍應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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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主短漏開發票 要罰】

有部分團爸、團媽透過分散群組、分散平台躲避國稅局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會透過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對照營業人申報資料選案查核,提醒團購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網路交易蓬勃發展,國稅局發現,團購主可能針對不同商品類別創設不同團購群組,並在不同電商平台銷售,試圖規避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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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將上路/包租公節稅 留意三細節】

囤房稅2.0預計2024年7月上路,財政部針對誠實報稅的房東予以減稅,不過身為多屋族的房東要迎戰囤房稅2.0不可不慎,尤其房東並非「當然減稅」,根據財政部釋出草案,能不能節稅就藏在三大細節裡。

財政部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非自住住家稅率自現行1.5%至3.6%調高為2%至4.8%,盼增加囤房成本,預告期將於18日結束,財政部規劃月底前送政院、立法院審查,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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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贈送禮品 留意稅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秋節禮品,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北稅局說,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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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產重估 三個注意】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重估後增加價值可增加提列折舊,短期可達節稅,長期來看則具延期納稅效果。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要留意三件事,包含申請期間、重估辦法修正內容、重估流程等。

根據《所得稅法》61條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達25%時,可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每年年初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來編列「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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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退出 當期申報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故買方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發生日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除作為本身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憑證外,應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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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境外損失 須附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發生營業虧損產生損失時,提供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度列報國外被投資A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所產生的投資損失1,000萬元,因A公司註冊登記地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並無實質營運活動,A公司虧損是因其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大陸B公司營運虧損發生,所以甲公司除提供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尚須提供大陸B公司因實質營運產生營業虧損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海基會的證明,才可列報國外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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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投資股利收入 須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營業稅報繳規定,在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通常為隔年1月15日前)時,應將股利收入併入免稅銷售額,才能正確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並辦理繳退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所收取的股利收入,可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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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 免辦營所稅暫繳】

營所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展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無論是否符合免稅標準,都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行政院訂有機關團體免稅適用標準,符合創設目的支出達收入六成以上等標準者,除銷售貨物勞務所得外,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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