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虧互抵 四個必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盈虧互抵,除符合「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均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外,也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要件,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北稅局說,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中所稱之「完備」,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業經依照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營利事業如有成本費用中的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應不得適用前開盈虧互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