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報複委託費 將遭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因委託其他業者辦理業務,在申報所得稅時,不能「高報」複委託費,只能以原取得報酬來申報,否則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將全部或一部分受委託業務,再委託給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專營提供勞務的企業辦理,因而支付的複委託費,可認定為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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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假買賣真贈與 得不償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二親等親屬間「假買賣、真贈與」不動產,小心兩個連鎖效應。第一,可能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超過免稅額還要課贈與稅,第二,未來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也要留意取得成本認定。

過去有民眾為了規避贈與稅,親人之間假借成立買賣契約,實質上卻並未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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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獨資執業 不能列報租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若以本人所有房屋來作為執行業務使用,在申報所得稅時,不可列支租金支出。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獨資的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自身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的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位執行業務者的自有房屋,則可將租金列為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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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取得進項發票 可抵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商家取得進貨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取得合乎規定的進項憑證,可用來扣減查定營業稅額,若超過當期查定稅額,還可遞延至下一期繼續扣減。

一般營業人的營業稅是以銷項稅額減掉進項稅額來計算,不過對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是以按季查定課徵方式來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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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個人帳戶收營業款 恐補稅】

台灣有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企業主利用負責人或配偶的個人帳戶收受營收款項,卻沒有依規定記載帳簿、並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遭國稅局查獲,恐遭補稅加罰。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於是利用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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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進銷售,提升業績,常以提供獎勵金方式激勵經銷商,這筆獎勵金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

對支付獎勵金的營業人而言,應列為銷貨折讓,避免誤列為其他費用;而取得獎勵金的經銷商則應列報進貨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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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合建分屋節稅 有條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合建分屋可適用房地合一稅單一稅率20%,不過必須是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房地,若是出售繼承取得的合建房屋,仍應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課徵。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獎勵合建並促進土地利用,房地合一稅制明定,銷售符合該規定的不動產,可適用20%單一稅率,免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目的希望獎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不過,繼承人既然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就不屬於該20%單一稅率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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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放棄認股真贈與 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若假借放棄認購新股權利,實則由二親等內家人來認購,可能將構成贈與稅課徵要件,而導致必須補徵贈與稅。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原股東放棄認股,公司可洽特定人認購該部分新股,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所洽的特定人,具直接或間接掌控力,而該特定人又是原股東二親等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實認定原股東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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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分期付款中斷 溢繳營業稅可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貨物,客戶因故中斷付款時,若先前已開立全額發票、繳納全額營業稅,業者可準備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將多繳的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金額105萬元,包含銷售額100萬元、營業稅5萬元,分十期付款,甲公司收第一期價金時,就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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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繼承共有土地地價稅率未必相同】

兄弟姊妹繼承並共有土地,未必能適用同樣的地價稅率。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實務上可能會因房地不屬於同一人所有,造成地價稅適用稅率不同。

稅務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應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要件,才可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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