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品退回 按原匯率計價】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以何時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規定,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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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票漏稅額0元 仍要罰】

高雄國稅局查核皮件商陳老闆(化名)營業稅申報時,意外發現未開統一發票,金額達200萬元,原核定該補徵營業稅10萬元,不過陳老闆累積留抵稅額超過漏稅額,雖免再另外補稅,但漏報銷售額部分,仍遭國稅局裁罰4萬元。

高雄國稅局補充說明,裁罰主要分為「漏稅罰」及「行為罰」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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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自動補繳免罰 有前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免罰的規定,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

北稅局說,上述條文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當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稽核人員,並不包含調查局所屬的處站在內。但條文中所稱「經檢舉」一語,並未限定檢舉人的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檢舉。所以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均屬經檢舉的案件,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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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列舉扣除 留意四細節】

申報綜所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若想透過保險費規劃節稅,記得留意規定。財政部官員提醒,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要留意四大重點,以免權益受到影響。

首先,財政部建議應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是否已收集齊全;其次,為全家繳納全民健保費的支出,留意是否有請投保單位提供保費收據、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以作為列舉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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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取得違約金 應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原因如係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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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稅籍逃漏稅 補帶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造成漏稅事宜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的營業人,應儘速補辦或變更登記。

稅局強調,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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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古董 不得折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陳列擺設於辦公室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北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是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的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但古董及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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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上市櫃股所得 要稅】

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近幾年來陸續有修正條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除了「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也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另自2023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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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旅遊費用不得抵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舉辦餐會或辦理員工旅遊等方式慰問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說,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定期舉辦餐會、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這類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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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車輛 改變用途要繳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車輛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者,除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所定車輛外 ,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補繳貨物稅的計算方式,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為該車輛出廠或進口的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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