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 留意申報規定】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同一申報戶取得非中華民國、香港以及澳門之所得合計逾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逾670萬元,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申報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海外所得非稽徵機關可查詢資料範圍,民眾如果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由於基金註冊地在境外,不論其配息或買賣所獲之損益,皆屬於海外所得。當投資人尚未收到金融機構通知已實現的海外所得,應主動向其查詢年度所得明細,確認所得類別與金額,如實申報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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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逾30萬 兩方式抵繳】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針對30萬元以上遺產稅經常有繳納困難時,可以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之部分,申請遺產中的公共設施或上市及上櫃股票抵繳。

針對以公共設施抵繳,該局說明,抵繳之設施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得以全額抵繳。進一步舉例,陳先生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A土地,以及其他存款),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繼承人得以用陳先生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抵繳遺產稅,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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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基金轉換標的 記得報稅】

民眾投資海外基金,於「轉換基金標的」時,常忽略原始基金標的獲利狀況,導致未申報個人所得額,遭國稅局認定短漏報所得而裁處漏稅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轉換基金標的該行為有兩種含義,第一,投資者有意願贖回原基金,第二,將贖回原基金金額,全部再重新購入新基金投資。而民眾常忽略第二種狀況的發生,認為無贖回款之匯入,然而持有原基金轉換回新基金,已經構成取代現金報酬實現所得,理當併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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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主動申報 補帶罰】

民眾若有親人過世,記得留意遺產稅申報期間為死亡日起六個月,符條件可延長三個月,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遺產稅須主動申報,不能主張沒收到稅局通知就不申報,依遺贈稅法規定,未依限申報者,可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實務上曾發生一案例,甲君的祖父在2021年1月30日死亡,包含甲君在內的六位繼承人,未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直到國稅局查獲後才補報,遺產稅高達200餘萬元,還挨罰0.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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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抵減 兩個迷思】

企業善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可達節稅效果,國稅局提醒投資抵減常見兩大迷思,首先,投抵稅額不能用來抵減企業最低稅負,其次,投抵稅額雖可用來抵減暫繳稅額,但以國稅局核定的以前年度尚未抵減的投抵稅額為限。

為達到扶植產業、鼓勵智慧機械、5G投資、擴大民間投資等各項政策目的,包含產業創新條例、促參法等法令皆有設計投資抵減制度,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符合法令要件,即可用來抵減營所稅,是企業節稅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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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加收運費 應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網拍賣家在電商平台除銷售貨物外,若有向買家加收運費或手續費等,都應將全部費用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款價格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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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報盈虧互抵 留意時限】

營利事業若要適用盈虧互抵,必須如期申報營所稅,且若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也應如期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若逾期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必須符合一定要件,須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同時必須如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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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投資抵減 企業個人有別】

為扶植文創產業,文創法今年5月三讀修正通過,企業、個人投資符合條件的文創產業可享租稅優惠。企業可以投資額20%,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每年以營所稅額50%為限;個人天使投資人則可以投資額50%自投資達二年的當年度綜合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最高300萬元。

在適用範圍方面,文化部將影視音內容的開發、產製、流通皆納入,涵蓋電影、戲劇、歌曲的內容製作、展演空間等,只要投資符合條件的文創公司或專案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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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損失 留意兩重點】

營利事業因客戶公司倒閉等情形收不回帳款,在列報呆帳損失時,記得留意兩大重點,包含認列年度及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首先認列年度方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執行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以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的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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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改裝 要課貨物稅】

許多小資族創業會選擇從事行動餐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車輛改裝廠,改加裝車身或設備也屬於貨物稅課徵範圍。廠商即使免辦登記,但若在車輛領牌日次日起一年內改裝,且改裝設備在1.5萬元以上,也應逐件報繳貨物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入小貨車再交由協力廠商改裝成行動餐車,這種改加裝行為,也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的「產製」行為,應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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