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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物資 有條件免開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給街友或相關社福團體、公益組織,要留意營業稅課徵和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官員表示,營業人可由購入貨物時,是否已決定作為捐贈使用來認定,因購入貨物目的用途不同,營業稅課徵和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會產生差異。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要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不過依營業人購入該貨物目的或用途不同,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處理方式會有所差異,國稅局列出常見的兩種方式。

第一種,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作為捐贈使用,並以捐贈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規定,未申報扣抵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免開立統一發票。

第二種,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原本不是供捐贈使用,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在轉作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電暖器20台,每台時價新台幣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甲公司應依時價10萬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且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的稅額,不能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之後甲公司又購買十條棉被一共2萬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為捐贈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十條棉被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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