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簽證
在經濟環境與產業結構瞬息萬變的年代下,客戶所面臨的風險日益增加。為能提供客戶全面性的高品質服務,寬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透過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來進行財務報表查核方式,並不斷提升專業人員的審計方法,在每一重要環節上努力降低審計風險發生率。寬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憑藉多年財務簽證的經驗,為客戶提供審計、確信及相關法令等專業服務。
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適用)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作成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此項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閱讀財務報表者,如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哪些情況需要會計師財務簽證
一、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 萬以上。
2.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 1 億元。
3.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 100 人。(108年起符合任一條件者)
● 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內容: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或2、實收資未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但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三、 財團法人
● 依據財團法人法暨相關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之財團法人所訂定應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者:
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生效,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 醫療法人
● 108年2月開始依財團法人法,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及所有醫療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